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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burberry”判刑还须赔偿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2015年04月10日   A08版: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刘海

 

  本报讯 博柏利(burberry)是极具英国传统风格的奢侈品牌。一对夫妻在淘宝网店上对外低价销售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结果权利人勃贝雷有限公司把他们告进法院,要求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这对夫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昨天,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落槌,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8月24日,杨浦区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自2009年10月起,被告人陈凯伙同被告人鲁秋敏以闸北区南星路50号904室为经营场所,通过他人注册的“格调生活2006”淘宝网店,对外低价销售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陈凯负责进货、销售、客服; 鲁秋敏帮助陈凯为商品制作照片。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扣押标有“burberry”商标标识的服装329件。经权利人确认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审计,2009年10月至案发,陈凯、鲁秋敏销售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服装的金额达193.4万元(已扣除虚假交易和运费)。被查扣的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服装的货值金额为6.4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十五万元;判处鲁秋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事判决后,“burberry”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勃贝雷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但被告方认为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杨浦法院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涉案刑事判决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杨浦法院认定,两被告所售服装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服装上所用商标亦与涉案两个商标相同,且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两被告明知其所售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因此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这对夫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昨天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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