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8 03:45:50

全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不正当竞争案 上海知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4月2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网视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聚网视公司需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6万元,并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至此,全国首例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终结,圆满落下帷幕。

一审原告爱奇艺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系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的合法经营者,该平台用户以观看视频广告为代价获得免费的视频内容,同时爱奇艺公司以向广告主收取广告费作为主要营业收入,以此实现盈利。被告聚网视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在播放来自于爱奇艺网站视频时,绕开了爱奇艺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内容,降低了广告主在爱奇艺公司处投放广告的曝光率,导致爱奇艺公司网站在用户中的受关注度下降,进而导致爱奇艺公司的利益受损。此外,涉案软件聚合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大型知名视频网站的视频内容,导致爱奇艺公司网站访问量及播放器客户端下载量下降,聚网视公司却无需支付高昂的视频作品版权许可费。爱奇艺公司认为聚网视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商业秩序,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正当权益,故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浦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爱奇艺公司对于其视频内容采取了加密措施,且设置的密钥(Key值)并未公开。爱奇艺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提供者,其盈利模式就是通过用户以观看广告为对价免费观看视频,或者成为付费会员免看视频前的广告。本案中被告聚网视公司的技术手段是使用原告爱奇艺公司密钥(Key值)从而绕开爱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直接获取正片播放。虽然没有直接去除片前广告的行为,但客观上其技术手段实现了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正片的目的,即原告所主张的“屏蔽”广告是被告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结果,也是被告主观上想要追求的结果。互联网的本质在于信息的互联互通,其发展也在于互联互通,因此在互联网上采取合法且正当方法的链接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爱奇艺公司的广告收益主要是通过广告投放的次数和天数来计费,如果“VST全聚合”软件采取合法正当的手段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内容,并明确标注片源来自“爱奇艺”,使爱奇艺公司的广告统计系统能够统计到通过“VST全聚合”软件播放的其广告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还会扩大爱奇艺公司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不会损害爱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但是如果“VST全聚合”软件系通过破解爱奇艺公司密钥(Key值)的方式,完整链接爱奇艺公司广告和视频,即使表面上呈现给用户的是完整的内容,但采用的方法不能使得爱奇艺公司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的数量,那么该行为会导致爱奇艺公司按CPM计费的广告投放周期延长或合同约定的周期内收益下降,按CPD计费的广告每天播放的次数减少从而收益下降,最终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利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聚网视公司无需支付版权费用、带宽成本即能使部分不愿意观看片前广告又不愿意支付原告会员费的网络用户转而使用“VST全聚合”软件,进而造成原告爱奇艺公司广告收入和用户的相应减少,据此杨浦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和聚网视公司之间确实存在竞争关系,并且聚网视公司采用技术手段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公司的视频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判决被告深圳聚网视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6万元,并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端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聚网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聚网视公司认为,涉案“VST全聚合”软件采用的密钥(Key值)系来源于互联网的公开信息,任意第三方均可以采用公开的密钥(Key值)绕开爱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直接获取视频播放,并非爱奇艺公司所主张及原审法院认定的聚网视公司是破解爱奇艺公司验证算法,并取得的有效密钥(Key值)。另外,聚网视公司绕开爱奇艺公司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的行为是技术本身无法克服的原因造成聚网视公司无法将爱奇艺公司的广告与视频完整呈现,聚网视公司没有主观故意,请求上海知产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聚网视公司主张“VST全聚合”软件采用的密钥(Key值)源于公开渠道,其需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但聚网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该主张。相反,爱奇艺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爱奇艺公司对其提供的视频采取了加密措施,聚网视公司是采用破解爱奇艺公司的验证算法,取得有效密钥(Key值)生成请求播放视频的SC值,从而绕开爱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实现无需观看片前广告直接获得视频播放的目的,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故法院对聚网视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此外,聚网视公司通过技术让其用户观看爱奇艺视频,但其并未支付版权费等运营成本,相应的版权费等运营成本皆由爱奇艺公司承担。爱奇艺公司在支付成本的同时,还面临用户数量减少和广告点击量下降导致的商业利益的损失。作为技术实施方的聚网视公司是应当知道实施该技术会出现自己得利他人受损的后果,仍实施该技术,具有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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