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5 00:31:02

“内部专业人员+技术调查官” 上海知产法院技术保障为知产案件审理增速提效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上海东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旦公司)与被告上海三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慧公司)、上海致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冠公司)、五河县中医院、五河县人民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本案在技术调查官和法院内部专业技术人才多线合作下,充分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时间,提升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加快了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进度,也体现出技术调查官在参与此类案件审理中举足轻重的作用。

原告东旦公司诉称,其是一款医院绩效考核与营运管理软件(以下简称东旦软件)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取得相应证书。被告三慧公司曾代理销售过东旦软件,并且双方于2014年8月中止了合作协议。2015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取得三慧医院绩效管理软件(以下简称三慧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软件与东旦软件的功能及模块都极其相似,并且其关联企业致冠公司向3家医院销售了三慧软件。东旦公司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抄袭、改编了原告的东旦软件,致冠公司销售了上述侵权软件,五河县中医院、五河县人民医院购买并使用了上述侵权软件,遂请求本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被告三慧公司、致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73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被告三慧公司、致冠公司辩称,三慧软件是其自己制作的软件,并没有改编、复制原告的东旦软件。被告五河县中医院、五河县人民医院辩称,其系善意购买、合法使用三慧软件,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今年2月,在案件受理之初,原告就向法院申请对该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采取证据保全。三中院(知产法院)执行局在接到申请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当天即制定了执行预案,并于次日赶赴保全现场。由于计算机软件的证据保全具备一定的专业性,常规保全流程通常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在众多电脑程序中对目标软件进行搜索、比对、复制取证。三中院(知产法院)执行局考虑到,一方面时值春节期间,聘请专家需要一定时间,会影响案件审理节奏;另一方面,聘请专家将产生一定的费用,无形中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决定在法院自身内部挖潜,充分利用本院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来实施此次证据保全。办公室对执行局工作全力支持,指派计算机软件方面的技术骨干一起赶赴保全现场,为此次证据保全提供了技术保障。法警支队在整个保全过程中,来回驾驶10余个小时,往返奔波近千公里,并在保全现场全力保障了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整个案件在执行局、办公室、法警支队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仅用2天时间就将需要取证的目标软件全部保全到位。

此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又发现,案件所涉技术事实较为复杂,合议庭经过讨论,决定向技术调查室提出技术调查申请。技术调查室指派了技术调查官张颖参与案件审理。今年5月至6月间,法官会同技术调查官张颖及原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和相关技术人员,通过多次证据交换和庭审,对东旦软件、三慧软件和保全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及数据库结构进行了安装、调试,并在技术调查官的参与下,对安装、调试程序进行了质证。

8月3日,技术调查官张颖向合议庭出具了《技术审查意见书》,明确了东旦软件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语言是c#,而三慧软件及保全软件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语言是JAVA;此外,保全软件程序界面与东旦软件程序界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且两者账号权限设置明显不同;最后,保全软件目标程序与东旦软件目标程序中无相似的文件,而保全软件目标程序与三慧软件目标程序基本一致。基于技术调查官的上述技术审查意见,和原告明确表示无需对东旦软件、三慧软件的软件框架结构是否相同、近似进行鉴定,也无需法院对三慧软件的框架结构和算法是否侵犯了东旦软件著作权进行判断,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以原告未能证明三慧软件、保全软件系改编、复制于原告的东旦软件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产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了法院内部专业人员和技术调查官的专业调查力量,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时间,提升了案件的审理效率,仅用了半年时间就将一起复杂的专业技术案件审理结案。以往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法院通常会选择走技术鉴定的路径,这样做,不仅增加了案件审理的成本,给诉讼当事人带来较大负担,技术鉴定的过程也非常漫长,一般至少需要3个月的时间,一个案件的审理跨越一整年也是非常常见的,对原被告双方都是诉累。上海知产法院通过建立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客观、准确和高效,加快案件审理速度,生动落实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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