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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宝马遇“德马” 李鬼难逃法网

 

2016年12月19日  中国新闻网

  中新上海网12月19日电 (李姝徵 陈颖颖)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从简单的单独个体侵犯单个商标的案件,开始逐步发展到出现了具有“全面模仿、立体侵权”的商标侵权案件。

  记者19日获悉,上海知产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原告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与被告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佳公司)、被告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马公司)、被告周乐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2008年7月,被告德马公司成立,被告周乐琴作为其唯一自然人股东和董事,在字号中使用“宝马”和“BMW”,设立了“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为GERMANBMWGROUP(INTL)HOLDINGLIMITED,并于2010年6月变更为现名。自2008年起,被告德马公司和周乐琴通过购买、注册“BMN”、“两个圆圈中一个叉的图形商标”等商标,并授权被告创佳公司使用的方式,与被告创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体系。被告德马公司和创佳公司在已经获得的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延伸注册、变换图形结构、增加色块或者着色的方式,将标识逐步向原告的注册商标靠拢,并且将其配合德国宝马集团、德国宝马等文字组合使用,广泛使用于BMN品牌加盟体系中,以及生产、销售的服装、鞋、包等商品上,这些商品从2009年一直在全国多个省市销售至今。原告宝马公司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被告创佳公司则辩称,其已经合法取得了被告德马公司的相关商标授权,并依法授权第三方使用,现第三方使用行为超出了被告创佳公司的授权范围,与被告创佳公司无关。被告周乐琴辩称,其注册的商标与原告对应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且另外两位被告使用的标识,均非来自于其授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宝马公司的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被告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乐琴明知这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侵权标识,并授权BMN品牌授权经销商使用,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具体表现在,复制并使用原告“寶馬”驰名商标,自行并授权BMN品牌授权销售商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GERMANBMWGROUP(INTL)HOLDINGLIMITED]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复制、摹仿原告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寶馬”、“BMW”和图形驰名商标,注册类似商标,自行并授权BMN品牌授权销售商以“德国宝马”、“德国宝马集团”或者图形变形的方式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标识范围,自行并授权BMN品牌授权销售商以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变形或阴阳纹等形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三被告的行为其目的显然是为了使公众产生被告德马公司与原告之间有关联关系,以及BMN品牌加盟体系及其所售商品与原告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造成其合法使用商标的假象,达到误导公众、逃避正常行政监管的效果,构成了对涉案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知产法院根据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及其显著性,三被告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之长、所涉地域广泛、侵权规模极大、侵权商品涉及服装、鞋、皮包等民生商品等综合考虑,判决其赔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何渊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全面模仿、立体侵权”的商标侵权案件,它具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多样化、不同主体分工合作建立产供销立体侵权体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特征。在该类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正规的企业字号注册、合理转让商标、注册商标、延续注册商标等方式,显示其标识使用的“合法性”,试图掩盖其侵权行为的本质和目的,通过全面模仿权利人标识的方法混淆视听,使案件中不仅涉及针对多个商标的侵权行为,还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抑或还有其他侵权行为,更有甚者,利用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字号建立品牌加盟体系,不但自行使用侵权标识还授权他人共同使用,本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但由于在整个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貌似合法”的行为,因此在判断原被告彼此的权利边界、被告侵权行为的定性等情况时,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新的难度,也给法官判案也带来新的考验。从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角度来说,法院必当对这类恶性侵权案件采取严惩措施,以切实维护统一开放、有序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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