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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一支笔引发专利纠纷 晨光、得力对簿公堂

 

2017年1月13日  劳动报

(作者:郭娜)小小一支笔,便宜的大概一两元,贵一点的也就十来块,但是谁能想的到,就那么小小的一支笔都能引发一场诉讼,被告被判赔了十万元。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坤森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得力公司、坤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晨光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得力公司赔偿晨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原告晨光公司是一家主营文具的综合性公司,于2009年11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ZL200930231150.3号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15年11月,晨光公司发现得力公司制造并销售的得力思达波普风尚A32160中性笔与晨光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且外观设计近似,另外,被告坤森公司亦在天猫商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晨光公司认为,得力公司、坤森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晨光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故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被告得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产品外观设计在基本构成、笔帽和笔杆的整体形状、笔杆顶部与笔帽顶部的形状、笔夹与笔帽的连接方式、笔帽相对于笔杆的长度、笔夹下端长出笔帽的长度等方面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点在于,被诉侵权设计的笔杆靠近笔尖约三分之一处有一环状凹线设计,笔夹外侧有长方形锥台突起,笔夹内侧为光滑平面,笔夹下端是平直的,而原告外观专利设计中或者没有、或者不同。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当受到保护。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在整体上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风格,其与授权外观设计的区别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不构成实质性差异。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得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被告坤森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被告得力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坤森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上海知产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得力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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