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7 00:15:30

控制公司的主要股东与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控制公司的主要股东与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等诉唐某、深圳雅蓝波士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雨果博斯公司拥有在25类服装、鞋、帽、腰带等商品上的六个 “”“”注册商标。2006年起,原告雨果博斯上海公司被授权使用前述全部商标在中国大陆开设了90多家BOSS品牌专卖店。200412月至20131月间,被告唐某、陈某共同或分别注册了雅蓝波士(德国)控股有限公司等及本案被诉公司共六家公司。20053月陈某受让注册于199512月的“YARNBOSS”商标,至20139月,该商标先后转让给唐、陈注册的其中两家公司。被告方前述公司使用该商标并对外开展商标授权许可使用活动。被告方在阿里巴巴、马可波罗网站都有专门介绍被告公司的网页,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还开设了“yarnboss旗舰店”,并都有较大的销售规模。上述网页、网店及所展示商品上大量使用了YARN BOSS BOSSBOSS YARN BOSS等标识,并有移植原告品牌故事、使用“BOSS专柜正品”“YARN BOSS源自德国”等表述的行为。被告方还持有第11类气体打火机商品的“BOSS”注册商标。原告方诉请:在确认原告方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判令被告方停止对其“YARNBOSS”注册商标的使用;判令被告方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方并未提供“YARNBOSS”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商标知名度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认定其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进而要求被告方停止使用“YARNBOSS”注册商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方不规范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故意攀附原告注册商标及移植原告品牌故事等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及误解,分别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被告方在受让“YARNBOSS”注册商标后,分别或共同注册了多家公司并逐步发展为直接从事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虚假宣传行为相结合的规模化侵权。因此,被告唐某、陈某与其注册的公司系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对销售商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六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42万元。一审判决后,唐某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立即、永久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原告支付100万元侵权赔偿款并无偿转让“YARNBOSS”、“BOSS”注册商标;限期注销有关公司、通知被许可方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等。原告方则在被告方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法院解除对唐某的财产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一审判决有效规制和惩处了以公司为掩护规模化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行为。主要亮点在于:一是根据唐某、陈某直接策划多个公司注册及控制这些公司的事实,认定其构成共同侵权。相较于通过揭开公司面纱追究个人责任,有利于降低原告举证责任,也有利于原告通过申请对唐某个人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障判决执行。二是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酌定赔偿数额。本案虽不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倍加计算赔偿额的客观条件,但根据查明的侵权规模及被告主观恶意程度,突破法定赔偿额上限,参照三家国内公司的毛利率酌定450万元赔偿额。三是全额支持律师费。原告律师提供大量被采信的证据,且因被告全面抗辩,整个诉讼中工作量巨大,故本案根据律师工作的市场价值判决对维权费用中的近35万元律师费予以了全额支持。

正是在一审判决全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二审调解既解决了诉讼范围的争议,也一揽子解决了相关善后事项,为原告正常经营彻底解除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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