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 17:54:28

已处分的专利权利不得再行主张

已处分的专利权利不得再行主张

——王某诉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1982年毕业于兰州大学,后获得美国耶鲁大学有机合成化学博士学位,在新药研发科研领域具有较高造诣。被告张某系原告大学同学,在美国投资设立美国贝达公司,并邀请王某担任科学顾问。王某2004年3月向张某提供了治疗糖尿病药物的原始技术文稿, 2004年4月张某设立的上海贝达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胰高血糖素样肽类似物、其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张某。

后该涉案专利转让给被告贝达公司。2010年,王某与被告张某签署合作意向书,承诺将让王某享有300万股浙江贝达公司(后更名为被告贝达公司)股份。被告贝达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将涉案专利作为核心专利技术记载于招股说明书中。但张某与被告贝达公司并未兑现对王某的承诺。王某认为其系涉案专利的真正发明人,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王某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及权利人。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王某将涉案英文专利文稿交付于被告张某等,再由上海贝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原告王某确系涉案专利发明人。但原告王某主动将专利文稿交付被告张某申请专利,且并未有承担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相关义务的意思表示,或实际承担过相关义务。在案证据显示,原告鉴于现实考量放弃将涉案技术申请专利的权利,将专利申请权进行了转让。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王某再要求确认其为专利权人,该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为涉案专利发明人,驳回王某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对创新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在科技成果产权化和商业化的过程中,专利权权属纠纷亦表现得较为突出,妥善审理该类纠纷对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形成于发明创造流转过程中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在专利技术作为技术出资或交易过程中,如何准确界定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和专利权归属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法院裁判在梳理当事人间的纷繁复杂关系后,认定王某系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但鉴于王某未实际承担过相关义务,且与张某之间亦有关于申请专利产业化后的利润分配约定,在此情况下,王某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要求确认其为专利权人的观点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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