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产法院自成立以来,截至2018年4月底,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324件,审结5519件。其中受理审理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技术合同等技术类案件2664件,占一审案件的92.08%。技术事实查明难是困扰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难题。为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及时性,公正高效地审理技术类案件,上海知产法院加强机制创新,探索构建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制度体系,为解决审判中的技术难题提供了有力保障,也有效提升了诉讼效率。主要做法有:
一、建章立制、规范流程,保障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工作规定,结合该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相关操作规范,明确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专家陪审员和技术鉴定人员参与技术事实查明的专业匹配、角色定位、工作职责和方式路径,从源头保障技术事实查明的客观、准确和高效,规范四类技术事实查明方式的启动程序、运作流程和证明效力,从程序上保障技术事实查明的规范、透明和公正。制定《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规则》和《技术调查官出庭规则》等,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流程及技术调查官的管理,在此基础上,制定《技术调查官工作守则》和7项规范性的常用表格及函件;制定《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咨询办法》《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操作指引》和《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技术事实司法鉴定的操作指引》,由此全面形成“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规范化制度体系。
二、合理配置、有机协调,确保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
一是构建技术类案件分流机制。根据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难易程度,结合各类技术事实查明方式的特点,合理配置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对技术争点较少、判断难度不大的问题,可以通过技术调查官协助进行;对技术争点较多且判断难度较大的问题,可以向相关的技术专家进行咨询或者安排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对需要借助仪器设备或一定外部环境进行检测检验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进行。截至目前,技术调查官出庭158次,进行专家咨询53次,专家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138件,委托技术鉴定案件32件。二是构建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叠加适用机制。针对涉互联网、计算机软件、新型药物研发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前沿技术问题或复杂类技术案件,联合多种技术事实查明方式,根据技术专家相关专业领域,分工协作,发挥组合优势。比如,对于技术类案件的保全,探索创新形成了“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的模式;对于可能涉及多个技术领域的复杂案件,同时启用了技术调查官和专家陪审员,两者各有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对涉案技术问题提供客观、专业的意见,对于全面、准确查明案件所涉技术事实起到积极作用。三是严格技术鉴定的启动。针对技术鉴定周期长、成本高,影响案件审判效率的问题,该院严格管控鉴定程序的启动,强调在启动鉴定程序前应穷尽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强调司法鉴定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鉴定为例外,减少不必要的鉴定。该院成立以来,委托技术鉴定案件数仅占所有技术类案件的1.26%,有效地控制了实施鉴定的数量,压缩审理周期。
三、优化职能、发挥优势,探索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有效运行
技术调查官制度较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参与案件程度全面的优势。在审判实践中,该院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优势,构建以技术调查官为核心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一是扩展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事实查明的深度和广度,为技术事实的查明提供全方位支持。根据技术调查官工作职责,结合审判实践的需要,技术调查官不仅参与案件庭审,为合议庭查明相关技术事实提供技术咨询、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还参与证据保全、现场勘验。该院技术调查官共受理技术调查案件124件,技术调查官完成技术咨询和办理相关事务569件次,参加证据保全、现场勘验22件次,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36份。2017年度,该院由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17天,提升了审判效率。二是发挥技术调查官在技术事实查明过程中的先导职能,做好技术调查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方式之间的衔接。就超出技术调查官专业领域或新型、复杂类技术案件,技术调查官可以在技术事实查明过程中扮演基础角色,通过优先介入案件技术事实审查,协助法官明确涉案技术问题、固定技术争点,形成基础性调查材料,再交由其他技术专家或者司法鉴定解决具体的技术争议。三是发挥技术调查官在法官与其他技术专家间的桥梁作用。协助法官与其他技术专家进行专业问题沟通,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实效;协助法官委托专业匹配的技术专家进行咨询或委托司法鉴定,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针对性。
四、明确定位、强化指导,不断提升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效果
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建立是辅助法官高效、准确查明技术争议事实,是为审判工作服务。因此,技术事实查明方法应服从和服务于法官审理案件,确立司法主导规则,而不是技术主导。一是确立司法在技术事实查明中的主导地位。明确技术事实查明的责任主体是法官,技术事实的认定、技术事实是否进行查明、如何查明、专家意见如何使用的决定主体是法官,一切技术事实查明活动都应围绕审判工作开展;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明确除专家陪审员有权以合议庭成员身份参与案件评议、发表事实认定和处理意见外,通过技术咨询、技术调查、司法鉴定产生的意见是法官裁判的辅助而非决定性因素,从而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二是强化法官主动查明技术事实的意识。鼓励法官主动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当法官依靠自身知识、经验无法查明技术事实的情况下才运用技术事实查明方式,防止对技术事实查明方式的过度依赖。三是强化对技术调查官的培训指导。组织开展专利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技术调查官对相关法律规则、诉讼程序的认识和理解,努力引导技术专家能够在法律语境和法律规则体系下查明技术事实,保障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真正满足案件审理需求;同时,加强对最高法院和本院相关规定、工作守则的宣传教育,让技术调查官更好明晰角色定位,掌握工作规范,更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四是发挥信息化作用,保障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运用和管理便捷与高效。自今年4月起,该院独立开发的技术调查官网上申请系统正式开通,大力提升了技术调查官机制运行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