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知产法院对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作出司法制裁,对其私自毁损法院查封证物的行为处罚人民币10,000元。上海知产法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科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以拍照、摄像、查封方式对被告生产的存放于被告经营场所的型号为MS-FHGP-C1赋能焊接灌胶组立机进行证据保全。执行人员进行保全时明确告知被告总经理查封期限以及“在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毁损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然而,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查封设备部分被拆解,封条部分毁损,整机位置也被移动。事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分别向法院出具致歉信,解释拆解系因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在客户设备损坏、需要紧急服务而没有零件库存的情况下,拆除了该设备部分零件救急,同时对未尽到看管保全证物的义务、未保证证物完整性表示歉意。法院认为,在涉案证据进行保全时对被告应履行的义务和法律后果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确予以告知,作为被告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管理责任,确保被司法查封的证据在被解除查封之前完整,不对案件审理造成任何妨碍,该主要负责人却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司法查封的证物被毁损,妨碍了法庭审理案件相关事实,破坏司法秩序,依法应予以制裁,故法院决定对该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对诉讼活动参与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