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 08:20:26

创新审判机制 加大赔偿力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落实“严格保护”见实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三年半来,积极贯彻落实“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注重完善司法机制,注重发挥威慑作用,注重提高违法成本,为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积极稳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为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保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了程序规范、保护有力的司法临时保护措施,充分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有效地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建院三年半来,共依法裁定支持各类诉讼保全638件,其中诉前保全79件、诉中保全559件,为案件的有效审理和纠纷化解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充分运用证据保全及时固定侵权证据,为认定侵权事实、确定侵权责任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依权利人申请,通过诉前对侵权软件安装使用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有利于快速查清事实,促进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或者达成“赔偿+软件正版化”的和解协议。而对于被告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有毁灭证据的行为,法院依法对被控侵权事实作出不利于被告的推定。

二是充分运用财产保全切断侵权人隐匿财产后路,促成纠纷和解和责任履行。充分发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功能,尽可能实施足额财产保全,在此基础上可以促使当事人和解撤诉、化解纠纷,也能确保判决后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者强制执行到位。

三是充分运用行为保全及时制止侵权损害后果的蔓延,并对即发侵权踩下“急刹车”。如在一起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作为公司高管的被告离职前复制了多个含有原告公司技术信息的文件并即将出境。法院在依法审查原告的申请后,迅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并连夜向离境前的被告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解决了纠纷。

(二)依法释明并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

审判实践中,权利人往往将主要精力和重心放在证明有关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构成何种侵权等问题上,而忽视对与赔偿有关的要件事实的举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引导举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签发调查令等方式,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一是注重类案审理指引的制定,规范引导权利人依法举证。先后制定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审理指引》《计算机软件案件审理要点》等,明确类案裁判思路,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

二是对于证据材料由被告掌握的情况,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促使积极举证。如在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等纠纷中,发明人很难获取所在单位实施专利的销售合同、发票等难题,该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引导发明人所在单位主动提交相关专利的销售发票,为准确查明职务发明人应获得的报酬数额打下基础。

三是对于证据材料由第三方掌握的情况,签发法院调查令取证。如对于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往往在网络平台储存。该院依原告申请开具调查令,向网络销售平台公司调取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由此查明被告的侵权规模并确定赔偿数额。

(三)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惩治力度

由于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查明原告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极少,绝大多数当事人请求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以体现保护及打击的重点。

一是根据侵权情节和在案证据,结合适用举证妨碍和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被告侵权时间较长、侵权规模较大、侵权恶意较为明显的案件,该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依法定最高赔偿额确定赔偿数额。如在“宝马”“大润发”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都判决了被告承担法定最高赔偿额300万元。对于能够查明原告实际损失已超过法定最高赔偿额的,该院结合案件具体情节及被告不提供侵权获利证据的实际情况,在法定最高赔偿额以上酌定赔偿数额。如在一起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根据已经查实的证据,被告使用某计算机软件构成侵权,原告实际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50万元上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全案证据情况,以双方提交的软件销售价格为参考,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期间和主观恶意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充分显示了法院加大侵权损害赔偿的力度。

二是根据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确定赔偿数额,打击源头侵权和反复侵权。如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上诉的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一审未注意被告是假冒商品生产者的特点,仅判决其赔偿8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侵权的源头,应承担更重的责任,故在二审中根据查明的具体事实及侵权规模,提高了赔偿数额,依法判决被告赔偿30万元。还有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两被告都是重复侵权,因一审法院未考虑这一情节,故该院在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在改判中大幅提高了赔偿数额。

三是保障权利人诉权,全面支持合理支出。加大对权利人维权合理支出的赔偿力度,对鼓励权利人维权积极性、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知识产权管理秩序有积极意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侵权事实及合理支出事实确定的案件,尽可能提高合理支出的判赔额,使其与知识产权服务的市场价格相协调。在雨果博斯公司起诉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因原告方提供了大量被采信的证据,且因被告全面抗辩,整个诉讼中工作量巨大,该院根据律师工作的市场价值,对维权费用中的近35万元律师费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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