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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一瓶“洋河”白酒要赔万元,他不服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

2018年10月29日  上海法治报  第5版

见习记者  张叶荷

因为在店铺里售卖一瓶外形包装酷似“江苏洋河”“酒都洋河”的“蓝色贵宾”白酒,小商店老板李明 (化名)被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苏酒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李明侵犯了“洋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纠纷缘起一瓶印有“洋河”的白酒

2017年7月1日,苏酒公司在发现一家店铺售卖的白酒与自家公司的“蓝色贵宾”酒十分相像后,便带领公证人员前往李明的店铺,购买了这瓶酷似“蓝色贵宾”的白酒,并将李明告上了法庭。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为全国知名白酒酿造企业,系权利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苏酒公司经洋河酒厂授权,就权利商标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权利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苏酒公司认为,李明所经营商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的“蓝色贵宾”酒,对苏酒公司造成损失。苏酒公司请求判令:李明所经营商店立即停止侵害第1470448号“洋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承担苏酒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苏酒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在酒类商品上知名度较高,李明售卖的白酒在外包装及瓶体多处使用不同于包装底色、较为醒目、易于识别的颜色标注出“江苏洋河”“酒都洋河”文字,其中“洋河”二字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性使用。商品上的“洋河”文字直接妨碍了权利商标指示特定商品来源于洋河酒厂这一区分功能的发挥。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李明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遂判决李明所经营商店立即停止侵权,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及合理开支3500元。

“洋河”二字到底指的是什么?

自己售卖的白酒在外包装明确标注了“苏庆”“K8”已足以区分商品来源,自己只售卖了这一瓶白酒就需要赔偿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李明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李明售卖的白酒在包装上标注的“洋河”是表示产地,而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的主张是否成立。

“我店铺里售卖的这瓶白酒,并非是我自己购买的,而是一位朋友赠送给我的。我自己不想喝,所以才放在店里售卖。”在庭审现场,李明显得十分无奈,没想到仅此一瓶“赠送”的酒就给自己惹来了大麻烦。他认为,自己售卖的白酒在外包装上的图形、字样、瓶体造型均与洋河酒厂生产的商品不同,白酒包装上标注的“洋河”二字仅表示产地,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李明售卖的白酒在外包装和酒瓶上均突出使用了‘洋河’二字,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苏酒公司则认为,李明售卖的白酒在外包装标注了洋河酒业,但是却不能提供该酒生产的合法来源,该酒即便采取简化方式亦完全可表述为“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甚至“洋河镇”,完整、明确展示该产地所属地域的行政级别,现该酒偏偏选择将其简化为与他人权利商标一致的“洋河”并标注于酒类商品上,指示产地一说实难成立。

经过审理,双方拒绝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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