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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成果 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

2018年12月27日  人民法院报  第5版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单晓光

    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恰逢全球化浪潮汹涌下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发生发展的新机遇,也正赶上了创造中国奇迹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说,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民营经济贡献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

    民营企业是创新的活跃生力军,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必然不少。各种“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了政策和制度层面的束缚。在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在一定程度上都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尤其是对于一些在初创时期的科技型民营企业来说,创新成果的保护和运用,需要制度的“保护伞”,需要法律的“守护神”。

    成立近4年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努力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生动感人的事例,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使得民营企业能够真正成为创新创业的主力军,经济建设的大功臣。

    如何从事后的诉讼延伸到事前的预警和防范,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直思考并尝试努力解决的一个问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敞开大门”“送法上门”的举措,为民营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比如,“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法官工作室”的法官走访奉贤园区,调研园区知识产权管理情况与司法保护需求,并现场为园区企业答疑解惑。水星家纺、上美化妆品、马勒技术、丰科生物等来自各领域的园区内民营企业代表,就现实工作中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等方面的问题现场向法官工作室咨询,并得到了满意的指导和讲解。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律服务入微细致。

    众所周知,民营企业普遍是活跃的创新主体,但却很有可能是维权的弱势群体。为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架起“技术翻译”的桥梁,为民营企业解决技术问题沟通的难题。一般来说,大多数中小微民营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员,在参与诉讼时,对有关技术和法律交织的问题总会两者无法兼顾,聘请的律师极少懂技术,技术人员又往往不熟悉法律,与法官之间的沟通难以顺畅,而办案法官通常也不具备相关的技术背景,对技术事实的查明,往往成为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难题。如果不能全面了解技术事实,便不能准确把握诉讼的方向。如何让民营企业“讲得清”,让法官“听得懂”又成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关心的一个问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借助外部的专业力量,搭建起了法官与民营企业之间的桥梁,消除了民营企业与法院之间的交流“隔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聘请技术调查官并指派他们参与到案件审理之中,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专业人士在技术争议事实查明方面的专业优势,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几乎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公认疑难杂症,对于还处于创业阶段的很多民营企业家更是令人头疼的“拦路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迎难而上,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试图赶走这只维权的“拦路虎”,为民营企业解决维权中的痛点、难点。近4年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足完善司法机制、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和提高违法成本,对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成绩喜人,但道路仍然漫长。“我们将坚持对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坚持对各类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平等保护、高效保护,继续围绕破解知识产权保护‘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问题,加大侵权惩治力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不让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陈亚娟的一席话表明,为全力打造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不懈奋斗。

    新时代新征程,我国正致力于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这也为我们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带来重大挑战和机遇。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来势凶猛,特别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运用,又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挑战。我们欣喜地看到,不仅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都在为保护知识产权、为创造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法治环境而努力。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优,让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市场价值,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共同树立和营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创新主体、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大众,在四个层面共同形成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网,各自承担责任,发挥应有作用,让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中国经济最大的激励。在这其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需要得到强化,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规制、惩处侵权行为,树立裁判规则,引领社会价值,营造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法治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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