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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搭腾讯“便车”不成,反赔30万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年4月29日  上海法治报  第A8版:法治庭审

法治报见习记者  张叶荷通讯员  陈颖颖

开发微信小程序就是腾讯合作方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并宣判。由于上海生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易公司)、上海生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翼公司)在开发微信小程序时,擅自使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的商标,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两公司需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并在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举办微信小程序活动号称和腾讯合作

腾讯享有“腾讯Tencent”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微信和微信小程序是腾讯团队的产品。

腾讯发现,在举办微信小程序活动中,生易公司与生翼公司在发布活动邀请函时,突出使用了“Tencent腾讯”字样,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该邀请函尾部还注明了“腾讯科技—易企秀技术支持”,误导相关公众该活动由腾讯主办,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此外,两公司还在电话营销和活动现场自称是“腾讯合作方”、“官方推广企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商业活动由腾讯授权举办或与腾讯存在合作关系,构成虚假宣传。

腾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并在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两公司则共同辩称,涉案商业行为是生翼公司实施,与生易公司无关,生易公司只是为生翼公司的现场活动租赁会场,并未参与该活动;生翼公司发布的邀请函本身并非商品或服务,不构成商标侵权;腾讯主张的不正当竞争亦不成立。

法院:构成侵权

全额支持腾讯判赔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是为了共同的推广目的,分工合作,应当认定涉案商业行为是两被告共同实施。腾讯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两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两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外缔约的合同对价及两被告主观上侵权恶意较大等因素,一审法院对于腾讯主张的经济损害赔偿30万元予以了全额支持。

生易公司和生翼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从邀请函的内容和标注方式来看,邀请函多页上方或下方标注有整行的蓝色“Tencent腾讯”字样,起到了突出的效果,上诉人行为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从发布邀请函的目的来分析,是为了进行宣传推广,吸引更多的客户前往小程序开发服务推广现场。两上诉人如果想让受邀者清楚地知道即将提供小程序开发服务的主体与被上诉人无关,既不应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同时也应标明邀请函所对应的商业行为实施主体信息,然而,在邀请函上却未呈现出此方面的信息,并且两上诉人还在邀请函尾部下方标有“腾讯科技”“易启秀技术支持”字样,该行为构成擅自使用腾讯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邀请函对受众的影响来判断,两上诉人作为与腾讯具有相同的计算机领域技术服务经营范围的市场经营者,在宣传推广自己的商业活动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原则,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两上诉人发布的邀请函的形式和内容,均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受邀参加的微信小程序开发推广活动是腾讯参与或提供支持的活动,不可避免地认为两上诉人与腾讯之间可能存在合作、赞助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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