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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宣判12起案件

2019年5月8日  中国知识产权报  第10版

  本报记者 冯 飞 通讯员 陈颖颖

  “此次集中宣判涉及的当事人均为国内外知名品牌或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宣判结果既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也表明了侵权赔偿力度不断加大。”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12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案件当事人涉及巴布豆、霍夫曼·拉罗奇有限公司、阿里巴巴、路易威登马利蒂、巴黎贝甜、红星美凯龙等国内外多个知名品牌或较具影响力的企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集中宣判,旨在彰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现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能作用。此次集中宣判的案件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胜诉案件当事人既有知名跨国企业,也有国内企业;二是侵权赔偿力度大,例如,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云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判赔300万元;三是有效保护技术成果,在多起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通过技术专家或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有效查明涉案技术事实,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公正判决。

  “巴布豆”商标维权获胜诉

  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巴布豆中国公司)系“巴布豆”系列图文商标的权利人以及中国地区被授权使用人,其发现广州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巴布豆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包含“巴布豆”字号的企业名称,在相同的童鞋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辩称并未侵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州巴布豆公司在产品名称、外包装盒等处标注“广州巴布豆”,吊牌上印制“巴布豆机能鞋”字样,在购物袋、鞋身等处印有与涉案商标中狗头图形相同或近似的狗头图形,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作为同业经营者,广州巴布豆公司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巴布豆”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在经营相同产品时使用,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广州巴布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巴布豆”字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2万元。

  广州巴布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诉称,其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系合法授权获得,故不侵犯巴布豆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巴布豆中国公司企业名称不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州巴布豆公司未经许可,在童鞋鞋身、外包装盒等单独或者混合使用与涉案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的“巴布豆”“巴布豆机能鞋”等字样及狗头图形,以及将“BABDOG”与狗头图形组合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经调查发现,巴布豆中国公司设立时间及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均早于广州巴布豆公司设立时间,且经过多年运营,其“巴布豆”字号及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广州巴布豆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巴布豆”字号及系列商标,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对“巴布豆”文字合理避让,现其仍以“巴布豆”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主观上具有攀附巴布豆中国公司商标和字号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会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广州巴布豆公司与巴布豆中国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该案的赔偿金额,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在无商标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综合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权利人及注册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并根据合理必要性原则酌定合理费用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广州巴布豆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试剂盒”重复侵权被严惩

  原告霍夫曼·拉罗奇有限公司系“用于存储试剂的试剂盒”发明专利权人。霍夫曼·拉罗奇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宁波普瑞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普瑞柏公司)、上海齐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齐嘉公司)分别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试剂盒产品落入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普瑞柏公司主张该被控侵权产品购买自被告玉环县康佳企业有限公司(康佳公司)。随后,原告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普瑞柏公司、康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庭审中,三被告均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侵犯专利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专利权利要求1、2、6、7、8、11、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关于原告主张该案被控侵权产品与(2016)沪73民初835号案件中的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经查,两者均系试剂盒,差异仅在于试剂盒盒颈部下方是否连接有管状结构,故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专利产品的售价、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尤其考虑到康佳公司系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酌定康佳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普瑞柏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专利侵权被起诉

  原告永福有限公司(下称永福公司)是在日本注册的一家企业,其于2012年5月在中国提交了一件名为“可溶珠子玩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9月获得授权,该专利目前有效。2016年2月,原告在被告杨某、皮某经营的上海锦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锦晰公司)淘宝店购买了被告驼鹿玩具有限公司(下称驼鹿公司)生产的三种珠子玩具产品。经对比分析,原告认为上述三种珠子玩具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永福公司认为,驼鹿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并由锦晰公司和上海慕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慕莎公司)共同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被控侵权产品,均已构成侵权。锦晰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杨某和皮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依法应当对该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驼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2万余元,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庭审中,被告驼鹿公司辩称,其未在中国制造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在案物证来源不合法,亦不具备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被告杨某、皮某、慕莎公司共同辩称,其仅提供代购下单服务,涉案商品无库存,且已删除代购信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下单和物流信息基本完整,能证明系由原告从锦晰公司淘宝店下单后购买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名称与驼鹿公司官网中的商品名称一致,外包装上产品组件信息与驼鹿公司官网记载的组件信息基本吻合。驼鹿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但并未提供证据。根据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记载的有关制造者、制造地的信息,可以认定该案被控侵权产品由驼鹿公司在中国境内制造。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5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亦未提供专利许可使用费参考,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别、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酌定被告驼鹿公司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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