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11:24:00

【上海法治报】此“纽曼斯”非彼“纽曼斯” 纽曼斯公司DHA藻油侵犯“纽曼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6月19日  上海法治报  第A7版:法治庭审

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陈颖颖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金纽曼思(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纽曼斯营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武汉奥米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士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三个被上诉人因侵害上诉人享有的“纽曼斯”、“纽曼思”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8.7万余元,纽曼斯公司在其网站、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纽曼斯”改“纽曼思”

金纽曼思公司的控股公司纽曼思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纽曼斯”和“纽曼思”注册商标专用权,两注册商标现行有效。金纽曼思公司经授权使用上述商标后,早期在DHA藻油软胶囊等商品上使用“纽曼斯”商标。后为了与公司字号“纽曼思”保持一致,在商品上改用“纽曼思”商标至今。

金纽曼思公司发现,在京东商城存在销售名为纽曼斯DHA藻油孕妇型和儿童型的商品,该商品外包装显示其运营商为纽曼斯公司,委托商为奥米加公司,生产商为安士公司。纽曼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以及微信公众号中均突出使用“纽曼斯”标识用于宣传推广。金纽曼思公司认为,上述三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中突出使用“纽曼斯”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与“纽曼斯”商标完全相同,与“纽曼思”构成近似,该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诉至法院。

三公司共同辩称,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人用膳食补充剂,两者是成品与原料间的关系,不构成类似商品;三公司在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纽曼斯”和“纽曼思”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金纽曼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二者构成类似商品

一审判决后,金纽曼思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为DHA藻油凝胶糖果,藻油是其主要原料。在商品名称的设定上,该产品将原料藻油作为产品名称的组成部分;在商品的外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源自纯净藻类,高纯度植物性专利DHA藻油”表述;在商品流通环节,被控侵权商品通常被分类为母婴商品类别。消费者购买DHA藻油凝胶糖果产品主要目的是摄取该产品中的藻油成分,制成胶囊只是为更适于消费者服用,因此,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DHA藻油凝胶糖果与藻油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两者构成类似商品。综上,由于相关公众普遍认知藻类作为一种水生植物,且DHA藻油凝胶糖果与藻油构成类似商品的情况下,被控侵权商品DHA藻油凝胶糖果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亦构成类似商品。

此外,上海知产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纽曼斯公司、奥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市场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了改判。

阅读次数:2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