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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被告主动履行赔偿原告送来锦旗感谢

被告主动履行赔偿原告送来锦旗感谢

2020年1月15日  上海法治报  第A8版:法治庭审

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陈颖颖

本报讯  日前,日本当事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以下简称普利司通)代理律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赠送了锦旗和感谢信,对法院公正审理案件表示衷心感谢。感谢信的背后,则是上海知产法院基于对法律规定和立法宗旨的透彻理解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分析,对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采取科学的计算方法,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和效果。

原告为知名轮胎企业,是名称为“汽车轮胎”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15年,原告发现华盛公司和宏盛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与其专利相近似的IceM ax RW 501型号轮胎(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原告认为,两公司在未经其许可,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其享有的专利权的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以及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在案证据情况,两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以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涉案专利已于2018年2月14日到期,侵权人依法应当对涉案专利保护期内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两被告持有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但在法院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其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账册资料,故法院综合权利人的主张以及在案证据,判令两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9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两被告公司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据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侵权比对以及两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争议较大。判决后,被告方息诉服判,主动支付了赔偿款,一方面表明该案的公正判决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服,另一方面也体现当事人尊重法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在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在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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