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0 07:47:00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宣判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法治环境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2022421日下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3起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彰显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和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充分保护,着力维护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的市场环境,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在威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乐中国公司)与威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乐上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已与德国威乐公司、威乐中国公司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威乐上海公司本应诚信经营,谨慎使用其企业名称,以避免混淆,但上述调解协议生效后,威乐上海公司又突出使用上述标识,进一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在这种情况下,不禁止威乐上海公司使用含“威乐”字号的企业名称,不足以制止混淆。同时考虑到威乐上海公司的侵权规模、侵权情节及本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威乐中国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总额1,500万元尚在合理范围内,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等与宝勒特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勒特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宝勒特公司与四被上诉人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均包括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之间显然具有竞争关系。虽然四被上诉人的成立时间不同,但其均已在我国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经营活动,且基于各主体之间具有紧密的投资关系,以及字号相同的情形,在先成立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影响力可以辐射至在后成立的公司,故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四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均具有一定影响力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应予维持。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NOK株式会社(エヌオ株式会社)诉恩欧凯(天津)润滑油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1180250号“”商标经原告在油封领域长期、广泛的使用,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被告作为类似商品(润滑油)的经营者,对此应属明知,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阅读次数:11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