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1 06:20:34

2009年度:“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

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9)虎知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共软公司)为营利,由被告人孙显忠指示被告人张天平和洪磊、梁焯勇合作,未经微软公司的许可,复制微软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分别加载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其中被告人洪磊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3 V.3300等八款安装版和免激活版累计下载71583次,被告人梁焯勇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WINXP SP2 V6.2、LEI NLITE XP SP3 V1.0美化版累计下载8018次,郑国槟(另案处理)负责制作的番茄花园GHOST XP sp3 V1.0、 GHOST XP sp3 V1.1、GHOST XP sp3 V1.2版累计下载117308次。被告单位成都共软公司从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获取非法所得计人民币2924287.09元。2009年6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共软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张天平系自首、被告人梁焯勇系从犯,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8772861.27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924287.09元予以没收;判处被告人孙显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天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洪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梁焯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通过刑事司法保护途径打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一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例,在国内外赢得了普遍好评。该案的判决给那些寄希望于通过盗版获取非法利益的网站和其他侵权者敲响了警钟。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案例,清楚表明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对国内外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中国在转型时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精神。该案也是当地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简称“三审合一”试点)后成功处理的一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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