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2 10:08:02

王群诉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

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王群是“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权人,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高架立体建筑物,建设在地基上,其特征在于:每组高架立体建筑物由空间支架和支承在空间支架上的房屋单元构成;固接于地基的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该空间支架有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该空间支架的顶面为道路;所述空间支架为支承于地基上的螺旋体通道,该螺旋体通道呈螺旋形盘旋上升,其下端连接地面道路构成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所述空间支架四周及表面布置的房屋单元为固定布置或能移动的布置。”

法国馆建筑物在其由纵横交错的横梁支撑的坡道表面布置有若干房间,这些房间未占用坡道的四周空间。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系法国馆建筑物的承建单位。

王群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法国馆停止使用法国馆建筑物,两被告共同在世博局网站上赔礼道歉,共同在建筑物上标明原告姓名和专利标识,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216,694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国馆建筑物内的房间均设置在坡道的表面,而未延伸至坡道的四周空间,这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之一“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设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遂判决驳回王群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群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王群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并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包括附图)以及王群在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所作的陈述,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应当被解释为“空间支架顶面及向上延伸合理高度以外的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房屋单元的主体不设置在空间支架顶面上及向上延伸的合理高度内”。法国馆建筑物内的房间均设置在坡道的表面,而未延伸至坡道的四周空间。即使如王群所主张法国馆建筑物餐厅房屋单元有部分已经“延伸”至空间支架的外围空间,但组成法国馆建筑物的房屋单元在实质上、总体上仍是布置在空间支架顶面上的,这与权利要求1的相应技术特征“空间支架顶面及向上延伸合理高度以外的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房屋单元的主体不设置在空间支架顶面上及向上延伸的合理高度内”存在本质区别,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正确运用专利侵权判定方法,防止专利权不当扩张,压缩创新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其在法律上的突出意义在于,根据原告发明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发明目的、附图以及王群在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等内容,合理解释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含义,准确界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本案发生在世博会举办期间,被控侵权的对象系世博会热门馆法国馆,因而广受社会关注,本案判决及时解决了世博会法国馆的知识产权争议,有利于世博会的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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