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9 07:35:18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初字第10988号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46号
  [案情与裁判]
  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开心人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互联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橡网景公司)
  起诉与答辩
  开心人公司拥有“开心”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的餐馆、旅馆、保健、理发店、美容院、印刷等。2008年3月,开心人公司开通了社交网站“开心网”(网址:www.kaixin001.com)。2008年10月16日,千橡互联公司受让取得了“kaixin.com”域名,并于当月开通了同样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社交网站“开心网”(kaixin. com) 。 2009年3月18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41489号)记载“开心网”(kaixin. com)的经营单位为千橡互联公司。2009年5月11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90254号)记载“开心网”(kaixin. com)的经营单位为千橡网景公司。
  开心人公司以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在所运营的“开心网”(kaixin. com)网站名称中使用“开心”字样及“kaixin. com”域名侵犯其“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心网”(kaixin.com)网站名称构成仿冒“开心网”(kaixin001.com)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心网”(kaix-in. com)网站首页使用苹果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构成仿冒“开心网”(kaixin001. com)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于2009年4月27日将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停止使用“开心网”及与“开心网”近似的名称作为网站名称,停止使用“kaixin. com”域名,连带赔偿开心人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在新浪网、《京华时报》、《北京晚报》、《光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答辩称:1.“开心网”(kaixin.com)的服务类别与开心人公司“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不近似,千橡互联公司受让“kaixin. com”域名的时间早于开心人公司受让“开心”文字注册商标的时间,开心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开心网”(kaixin001. com)在2008年10月之前已经知名,“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保护,开心人公司对“开心”不享有合法有效的在先权利,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2.“开心网”(kaixin. com)没有仿冒开心人公司网站主页的行为,开心人公司主张的内容不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开心人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开心人公司要求千橡网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千橡互联公司与千橡网景公司没有实施过共同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4.即便“开心网”(kaixin. com)的网站名称和域名对开心人公司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停止“开心网”(kaixin. com)网站名称和域名的使用也过于严苛,不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开心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查明
  开心人公司拥有“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833997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餐馆、自助餐、快餐馆、旅馆、招待所、假日野营服务(住宿)、保健、理疗、护理(医务)、疗养院、公共卫生浴室、保健浴室、按摩、理发店、美容院、爱畜饲养、庭院风景布置、知识产权咨询、安全咨询、夜间警卫、护卫队、技术研究、化妆品研究、材料测试、印刷、胶印、照相排版、包装设计、服装设计、翻译、计算机出租、陪伴、摄影、职业指导、眼镜行、婚姻介绍所,有效期经续展截至2016年4月20日。2009年10月23日,千橡互联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2008年3月,开心人公司开通了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Social NetworkingServices)的社交网站(Social Network Site)“开心网”(kaixin001. com)。2008年9月10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80482号),该证记载:经营单位名称:开心人公司;网站名称:开心人;网址:www.kaixin001. com.
  开心人公司为证明其运营的“开心网”(kaixin001.com)自2008年5月起已经知名提交了下列证据;1.百度网站搜索“开心网”的结果,证明在2008年10月前,“开心网”(kaixin001. com)被网络媒体报道1730次;2.“开心网”(kaixin001. com)、新浪网、搜狐网、网易在Alexa网站的世界排名及比对结果,证明“开心网”(kaixin001. com)在Alexa网站的世界排名已在100位左右;3.“开心网”(kaixin001. com)及其创始人程炳皓的获奖资料;4.截至2008年10月,开心网注册用户已达750多万;5.国内外媒体对“开心网”(kaixin001. com)的报道。
  2008年10月16日,千橡互联公司受让取得“kaixin. com”域名。2008年10月,千橡互联公司开通了同样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的社交网站“开心网”(kaixin. com)。2009年3月18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GP证041489号),该证记载:经营单位名称为千橡互联公司。
  2009年3月29日,云科技网(yunkeji. com)刊载了《对陈一舟失望:山寨版开心网疯狂的垃圾邮件》一文;2009年4月2日,酷勤网(kuqin. com)刊载了《千橡开心网狂发垃圾邮件,被指“骚扰网”》一文;2009年4月13日,站长网(admin5. com)刊载了《开心网进行垃圾邮件推广遭质疑》一文;2009年7月24日,315热线网(315rx. com)刊载了《投诉开心网,擅自使用用户MSN等发送垃圾邮件》一文;网易论坛指出因千橡旗下“开心网”(kaixin. com)频频向用户信箱发送提醒注册的垃圾邮件遭到许多网友的抗议;2009年7月29日,中央电视台对“开心网”(kaixin. com)等网站涉足“黑帮”网络游戏“教父”进行了曝光,后该游戏被文化部相关部门查处并予以关停。
  2009年5月11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了《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90254号),该证记载:经营单位名称为千橡网景公司。
  2009年10月10日,千橡网景公司股东会议决定:1.变更股东:同意千橡互联公司在千橡网景公司的100%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修改章程:将“由千橡互联公司出资设立千橡网景公司”修改为“由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立千橡网景公司”。
  一审判理和结果
  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虽然在其经营的社交网站中使用了“开心网”标识和“kaixin. com”域名,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但鉴于该服务类别与涉案“开心”文字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亦不近似,故上述行为并未侵犯开心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心人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通过“开心网”(kaixin001. 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在2008年3月之后的较短期间即已构成知名服务,该网站名称构成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千橡互联公司在明知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 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自2008年10月开始使用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作为网站名称从事同类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是,千橡互联公司明知其所经营的“开心网”(kaixin. com )涉嫌侵权,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将该网站交由其全资子公司千橡网景公司经营。同时,千橡互联公司未及时向法院告知上述与本案审理具有重大关联的事实,致使本案审理期间延长。据此应认定千橡网景公司在受让“开心网”(kaixin. com)后,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开心人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的行为,同样具有主观过错,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使用“kaixin. com”域名的行为,不是对“开心网”知名服务特有名称、“kaixin001. com”域名的仿冒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开心人公司“开心网”网站首页的星形笑脸与“开心网”文字组合标志系该网站名称图标,并非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装潢,故开心人公司据此所提诉讼主张不成立。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方式、期间、规模、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条第一款、第 五条第(二)项、第 二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人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千橡互联公司、千橡网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开心人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三、驳回开心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与答辩
  开心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判令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停止使用“kaixin. com”域名并在新浪网、《京华时报》、《北京晚报》、《光明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改判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赔偿开心人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开心人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法院认定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使用“开心网”名称进行网站服务与“开心”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不相同、不类似,使用“kaixin. com”域名不足以导致网络用户产生误认,未认定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具有恶意,未认定“kaixin. com”网站的所有用户均为“开心网”(kaixin001. com)损失的用户,认定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假冒“开心网”运营黑帮游戏未对开心人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均属认定事实错误。2.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假冒“开心网”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使开心人公司损失了2000多万用户,而法院只判赔40万元,数额过低,根本无法弥补开心人公司的损失,也不利于对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起到警示作用。
  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审理查明
  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kaixin001. com”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于“kaixin. com”域名的注册时间。诉讼中,开心人公司认可目前尚无评估互联网用户价值的成型公式。开心人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服务类似,是指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运营“开心网”(kaixin. com)的行为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2类4220类似群组中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与其注册商标“开心”核定的“计算机出租”构成类似服务。
  二审判理和结果
  原审法院关于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使用“开心网”标识、“kaixin. com”域名所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与“开心”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不相同、不类似的认定并无不当。在原审法院已经判令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不得在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中使用与开心人公司知名网站名称“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的情况下,“kaixin. com”域名与开心人公司知名网站名称“开心网”的关联已经断开,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根据原审判决的内容使用“kaixin. com”域名不会再导致互联网用户产生混淆、误认,原审判决已足以消除互联网用户对涉案两家“开心网”所产生的混淆、误认后果。因此,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注册和使用“kaixin. com”域名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开心人公司提交的相关网站刊登的文章中有使用“千橡开心网”的情况证明,实际存在着能够区分涉案两家“开心网”的网络用户,且开心人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开心网”(kaixin. com)的所有用户均为“开心网”(kaixin001. com)损失的用户。原审法院就此所作认定正确。就本案的赔偿数额,虽然开心人公司提出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但因开心人公司认可目前业界尚无评估互联网用户价值的方法,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开心网”(kaixin.com)的全部注册用户数均系“开心网”(kaixin001. com)损失的用户数,故该计算方法因存在不确定项而无法计算。因此,在开心人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也难以证明千橡互联公司和千橡网景公司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方式、期间、规模、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的40万元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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