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0 14:52:17

市二中院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对头变伙伴,“两败”成“双赢”

  一起眼看会“两败俱伤”的专利权纠纷案,最后结果却是原被告握手言和,达成“双赢”。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当时,这家塑料制品厂擅自使用王先生的专利进行生产,结果被告上法庭。市二中院审理后发现,如果判决的话,很可能造成原被告“两败俱伤”:被告必须停产,侵权商品得销毁,将遭受重大损失;专利所有人也可能因被告无偿付能力而拿不到赔偿款。
  怎么办?法官决定主持原被告双方调解。经过艰苦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塑料制品厂先行赔偿王先生5000元,王先生则同意该厂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并收取专利许可费。原本法庭上互不相让的对头,转眼间成了互惠互利的合作伙伴!
  记者近日从市二中院获悉,该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积极运用调解手段,促使原被告双方由对立转为合作,从而使新技术、新作品得到应用、推广,最大限度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今年1月至11月,该院共审理知产案337件,调解和解219件,调解和解率达到65%。
  市二中院法官在审理大量知产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许多新技术发明人、新作品创作人打官司的本意并不仅仅是查清事实、惩处侵权人,他们其实更希望自己的技术和作品能得到推广。审判中,法院也经常会遇到跟那起塑料制品厂案件一样的情况,一旦轻易下判,很可能令原被告双方“两败俱伤”。
  为此,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纠纷。在专利权、技术合同及著作权纠纷案中,如侵权人恶意不明显,征得权利人同意后,法庭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专利权人许可侵权人使用专利技术、侵权人支付许可费,变侵权行为为合法使用,或出版社支付稿酬后继续出版作者作品等。
  刘先生发明了一种抗癌胶囊后,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一家药业公司,公司答应支付技术转让费20万元,但实际只支付了1万元。为此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法院审理发现,被告公司已对生产该胶囊做了准备工作,如果判决解除合同,结局对双方并非最理想。于是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公司支付了拖欠的技术转让费,刘先生则撤回起诉。
  据悉,为进一步提高调解效率,市二中院正尝试对知产案件一立案就向被告发送“调解意见征求书”。如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法院将在开庭审理前先进行调解。
  “运用调解手段并非无原则地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放弃对其惩处。”市二中院知产庭庭长陆卫民表示,“法院调解的原则是依法公正,以保护权利人利益为基础。对于那些侵权人恶意较大又无法达成调解的,法院仍将依法作出判决,对侵权人进行制裁。”
  本报记者 陆一波 本报实习生 洪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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