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6 14:12:08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余启标

(2016)沪73民初700号

余启标: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04月12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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