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8 08:16:49

送达裁判文书——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也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6)沪73民初715号

上海也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及你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沪73民初7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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