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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亚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7)沪73民初21号

上海亚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迎智正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原、被告之间签署的《迎智正能app+web+手机微信测试开发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流媒体服务协议》、《咨询师端补充协议》于2016年4月25日解除;二、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人民币131,6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7年7月6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公司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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