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0 02:23:36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晶朵商贸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236号

上海晶朵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向东诉你司、上海博以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专利权(ZL201130083928.8)的侵犯,立即撤除网站上侵权产品信息,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判令两被告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你司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期届满后三十天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本院将于2015年10月12日9时15分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7月1日

阅读次数: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