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9 22:32:39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探智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527号

探智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1,485,000元整,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暂算至起诉日人民币144,563.73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5年12月15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公司逾期不出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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