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9 23:05:48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旭亮实业有限公司,管晓艳,上海艾包工贸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600号

上海旭亮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艾包工贸有限公司、管晓艳:
    本院受理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公司诉你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旭亮实业公司停止生产侵犯原告ZL200830123301.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判令艾包工贸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ZL200830123301.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3、判令旭亮实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管晓艳与旭亮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艾包工贸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4、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司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期届满后三十天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本院将于2016年1月29日9时15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阅读次数: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