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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成都昊发科技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447号

成都昊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唯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你公司向原告支付开发制作费人民币15万元;2.依法判决你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5万元为基础,按每日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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