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9 23:23:30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尚芭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168号

时尚芭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时之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锋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公司)、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锋尚公司和你公司立即停止在天猫商城“Bazaar饰品旗舰店”中使用“时尚芭莎”、“芭莎珠宝”、“芭莎艺术珠宝”等任何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文字;2.你公司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时尚芭莎”或任何其他易于导致混淆的企业名称;3.你公司立即停止将实际控制的域名链接至原告网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锋尚公司和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0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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