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1 17:44:08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恒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618号

上海恒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酷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恒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软件开发费31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9.8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