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1 19:18:09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恒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618号

上海恒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酷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恒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软件开发费31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9.8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4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