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2 14:10:50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浦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501号

上海浦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向东诉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你公司停止对原告专利权(ZL201130083928.8)的侵犯,立即撤除网站上侵权产品信息,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依法判决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7日9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