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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上海爱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75号

上海爱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飞时电器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上海谨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阳谨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爱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谨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阳谨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中山市飞时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ZL201230078923.0号“空气净化器”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权的产品;二、被告上海爱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谨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阳谨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市飞时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飞时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上海爱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谨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阳谨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中山市飞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75元,被告上海爱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谨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平阳谨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