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0 08:19:15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市闵行区凯琪灯饰经营部(业主:姜丹敏),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378号

姜丹敏:
    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5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