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 03:07:0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胡欣杰,胡铭杰

(2015)沪知民初字第699号

胡欣杰、胡铭杰:
    本院受理傲翔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胡欣杰,胡铭杰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胡欣杰与胡铭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