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 04:57:58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旗灵广告有限公司

(2016)沪73民初255号

熔焰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旗灵广告有限公司诉熔焰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合同价款44000元,违约滞纳金880元,合计人民币44880元。大写:肆万肆仟捌佰捌拾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张衡路988号 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