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7 23:50:1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118号

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IRO有限公司诉你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模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因原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16,800元,合计66,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引春机械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期届满后三十天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本院将于2015年8月27日9时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刘军华,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