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7 21:26:25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墨莲实业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226号

上海墨莲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云、合肥彼岸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3,000元(包括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3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5年9月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你公司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