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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象印服饰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281号

上海象印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象印魔法瓶株式会社诉上海象印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销毁全部ZOJIRUSHI标识及带有ZOJIRUSHI标识的包装、吊牌以及商品等,撤销带有ZOJIRUSHI标识的网页装潢;被告在其淘宝店铺及微博网络空间首页显著位置发表申明及道歉,说明其与原告无任何关联以消除影响、保证不再销售任何带有ZOJIRUSHI标识的商品,并对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侵权导致原告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4.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共计人民币8,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5年9月2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你公司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