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0 20:29:5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山市古镇环驰灯饰电器厂(经营者:文善玉)

(2015)沪知民初字第175号

中山市古镇环驰灯饰电器厂(经营者:
    文善玉):
    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厂、被告上海市闸北区雷海灯饰经营部(经营者:孟凡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