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0 17:20:24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凯丹贸易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83号

上海凯丹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森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ZL 2013 3 0427936.9”、名称为“蓝牙音响”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原告发现你公司在天猫商城“凯丹数码专营店”中,公开展示、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蓝牙音响,涉嫌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你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相关成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由于你公司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