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1 04:29:0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宁波柏瑞电器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353号

上海璞颢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柏瑞电器有限公司诉你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0410101240.7的发明专利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原告该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扫地机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含原告因本诉讼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你司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期届满后三十天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另本院将于2015年12月15日9时15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