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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慨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520号

上海慨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烽诉你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综合支付平台合作协议》;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综合支付平台支付的价款人民币35,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5年12月14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公司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