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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市虹口区亮佳灯饰经营部(业主:王亮)

(2015)沪知民初字第172号

上海市虹口区亮佳灯饰经营部(经营者王亮):
    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司、被告中山市兰博西尼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