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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辉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2015)沪知民初字第528号

上海辉敦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耿舜包装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你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间歇旋转液体充填随动往复机构”(专利号:ZL201120471618.8)的行为;2.依法判决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各项费用支出暂计人民币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5年12月17日